2012年12月31日 00:56 来源: 证券时报 【字体:大 中 小】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单独设立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点评:未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更丰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点评:除了公司制基金,未来合伙企业也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主要股东门槛降低
第十三条: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点评:现行基金法要求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新基金法对此没有要求,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门槛降低了。
●加大持有人保护力度
第八十七条: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点评: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问题,新法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从业人员可炒股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点评:从业人员炒股只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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