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5日 07:04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字体:大 中 小】
八、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遗憾与解释
电影是遗憾的艺术。立法也是遗憾的艺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此次修改仍然带有缺憾。例如,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我曾强烈建议立法机关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名为《投资基金法》,并大幅拓宽新法的调整外延。从募集形式看,新法既调整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也调整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看,新法既调整信托型基金,也调整公司型、合伙型和其他组织形态的基金;从投资目标看,新法既调整投向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也调整投向证券市场之外的目标公司的投资基金。调整外延的扩大也弘扬了包容、自治、创新的法治精神。
但由于遭到一定的反对,虽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得以顺利入法,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未能作为专章写入新法,致使PE行业的自治自律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管理合伙人的诚信义务、PE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希望立法机关在未来修法时力排众议,补缺漏洞。
新法附则中的第154条意味深长,颇值玩味:“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若从限缩解释角度理解“证券投资”,则未上市、但拟上市的公司股权似乎不是“证券”;若从扩张解释角度理解“证券投资”,则未上市、但拟上市的公司股权似乎也属于广义的“证券”范畴。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在于向拟上市的目标公司进行阶段性战略投资,并在公司上市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而获得利润,笔者认为,将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新法第154条、进而适用该法,亦存在法律依据。
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治包括四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既然新法已经颁布,基金业和监管者面临的头等重要大事就是要掀起学习和研究新法的新高潮,并把新法的理念与制度入脑入心,切实在内心深处树立对法治的敬畏与信仰。缺乏对新法的敬畏与信仰,新法便不会有生命力。基金业和投资者需要敬畏和信仰新法,监管者和自律机构也需要敬畏与信仰新法,确保法治的阳光照耀到财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角落。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相关专题:
社区牛人
评论区查看所有评论
爱股热帖
实盘直播
焦点新闻
图说财经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