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赎回费”的前世今生

  早在2010年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首次增加短期交易的赎回费,但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可自主选择惩罚性赎回费。

  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并主要针对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ETF、LOF、分级基金等二级市场上市的基金以及指数基金、短期理财基金不在强制征收的范围。该规定要求,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上述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017年8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简称“流动性新规”),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新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也就是说,2018年4月1日起,除货币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外,基金公司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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