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来了!在上海等三地试点期限1年

  据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据了解,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期税率缴纳税款。由于边际税率不同,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可以有效撬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关键词阅读:递延型 养老保险 保险监督 个税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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