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你需要的信息: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背景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运作上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明确规定,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

  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

  “减税养老”,也就是对缴纳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创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兜底”的基础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保险

  作为“兜底”的基础养老保险,是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免税政策已经在中国实行十余年,其中不仅包括个人缴纳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也包括企业缴纳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根据国际惯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个税递延优惠,也就是说,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涉及的个税,可以延迟到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降低其当期税务负担。

  而对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5年内,也将启动个税递延试点,这也意味着税收优惠将全面覆盖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保险这三大领域。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2017年底老龄人口已经达到了2.4亿,占总人口的17.3%。20世纪90年代,我国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5∶1,5个参保人养1个退休人员。2017年全国抚养比已经降到了2.8∶1,最低的黑龙江甚至是1.3:1,即1.3个参保人养1个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压力很大。

  我国养老体系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缓慢,参保企业数不足企业总数的0.5%;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此,2018年4月12日,五部委签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关键词阅读:个税 养老体系 养老保障体系 兜底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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