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点评

  9月28日,银保监会在此前7月20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总体而言,此次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来说,大的监管方向并没有改变,所有的调整都是在符合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可以看出监管开始从行政性监管逐步向业务性监管,强调精细化管理,在很多条款细节上充分考虑了之前业内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精选八大要点给投资者做一个解读,并分析新规的落地对市场的影响。

  1. 非标限制:沿袭央行720的文件精神,8号文比例要求仍然延续,明确公募理财可投非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解读:对于非标的监管上,大方向依然延续了2013年8号文的规定,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且不超过银行表内总资产的4%。并且规定如果投资同一融资客户的非标资产,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但对于公募理财产品而言,规定暂未限制公募理财产品投非标的比例,只要公募产品投非标需要严格遵循期限匹配的要求,那么意味着未来公募产品可以自行设限投资非标,虽然期限的要求会使得可投资非标标的较少,但整体来说给了公募理财产品相对较大的灵活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社融进一步下滑。

  2. 投资产品范围放宽:公募理财产品可间接投资股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解读:此次新规明确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放开了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有利于在未来稳定公募基金行业整体的负债端,同时也为股市带来长期新增的增量资金。

  3. 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办法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解读: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增速非常快,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区分开去分别管理可以更好的整合,理顺结构性存款和理财的业务监管框架,更好的去规范结构性存款的管理,同时,结构性存款向大行集中,之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银行将不得再发行结构性存款,没有衍生产品业务资质的银行面临两个局面,去申请衍生产品资质或者不发行结构性存款;但是不挂钩衍生结构的传统保本理财产品仍然可以参考“其他存款”进行发行。

  4. 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低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解读:将以前理财产品的销售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进一步缩小了和公募基金投资门槛之间的差距,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前公募基金体系下的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产生挤出效应,同时对于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而言,不再区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应的起始购买金额门槛,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5. 资产支持证券ABN被纳入理财投资范围。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解读: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在7月20日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举的ABS资产品种仅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并未包括ABN;正式稿将ABS的投资品种修订为“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ABN纳入理财投资范围。ABN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新型融资工具,长期来看,理财产品为其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负债端,有利于实体经济多样化融资途径的发展。

  6. 商业银行可以在控制规模的情况下,有序地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解读:明确2020底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以及新配置资产。这里新资产不局限于标准化资产,也包括非标资产,但需要控制总体规模。 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以来,非标融资收缩较为明显,通过表内贷款承接表外资产需要一定的缓冲期,自主整改对银行来说会有更大的灵活性,即可以根据行内具体产品情况去掌控压降老产品和发行新产品的节奏,减少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7. 规范理财产品销售口径,首次引入24小时冷静期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解读:在对投资者的营销过程当中,“预期收益率”字样禁止出现。对于新产品未来的主要业绩宣传模式是展示历史实际业绩,即该产品或同类产品过往最好、最差,平均业绩区间的模式,同时借鉴国外同行的做法,引入24小时冷静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投资者对于产品收益情况的认知,给了投资者更多考虑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减少银行理财领域的纠纷。

  8. 加强理财业务监督,穿透式监管力度加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解读:从去年5月到现在,银行理财在穿透识别方面的监管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向上穿透核心是看最终投资者资质情况,向下穿透具体落实包括项目融资资金的流向。有助于避免通道和嵌套这类资管乱象再次发生,使得实体经济的融资更加顺畅。

  对市场的影响:

  综合来看,可以看到随着理财新规正式稿的下发,目前监管的态度进一步转变,逐步由行政性监管向业务性监管转换,不再“一刀切”式去做硬性要求,而是强调根据实际行业背景及宏观形势进行精细化管理,有助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在改革关键期的平稳跨度。对于权益市场而言,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间接投资股票规则的落地,未来潜在养老金,以及“A股入富”效应下外资买入力度的逐步增大,都会给权益市场带来较为稳定的长线资金,叠加目前权益市场的估值正处于历史低位的状态, 理财资金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市场的活力。所有的改善都是政策先行,虽然短期效果更多是提振情绪,但长期来看还是能有质的效果的。而对于固收类市场而言,首先银行理财的“非标”转“标”会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监管允许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一定程度上能使得部分固收产品平稳过度。同时将理财产品的销售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缩小了和公募基金投资门槛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而言,从购买金额的约束条件上来讲,买银行理财和买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型基金的差异在缩小,虽然说最终影响投资者行为的还是产品的业绩和管理团队的投研能力,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当前公募基金体系下的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产生挤出效应。

关键词阅读:银行理财

责任编辑: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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