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航:基金的标杆地位再确认

  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督管理办法》颁布,通观该办法,总体上给我的感觉就是一个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专户产品已有法律法规之大成的文件,尤其是前四章,仅有的区别主要是在于相关的专有术语,如:理财业务、理财产品、信贷资产,等等。

  在最核心的第三章里,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销售管理、投资运作管理、托管,直至信息披露,都是基金已有法律法规的合集,如:封闭、开放、公募理财、私募理财、双录、杠杆水平、投资者集中度、巨额赎回、信披要求、压力测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都与基金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包括在一些细节方面,如:5日、15日、60日,等等。第77条规定:“日”指工作日。

  自1997年以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在基金管理层面,坚持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保证了公募基金资产规范运作;在市场层面,坚持受托理财契约精神,初步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理念和受托人文化;在监管层面,坚持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鼓励多元竞争,推动行业人才、管理、文化建设,鼓励行业创新发展。20多年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门槛最低的大众理财工具,始终恪守受托理财本质,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围绕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展出完善的信托产品体系和严格的内外部规则制度,行业包容开放、多元竞争,奠定了中国资产管理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树立了专业投资管理和现代理财文化的标杆。

  正是因为这些,才充分保证了基金是整体上最为优质的资产管理产品,所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38条也一再将基金作为其理财产品的备选品种。由此来看,对于公募FOF及其专户产品,我们就更加有信心看好它们的未来。

关键词阅读:理财产品新规

责任编辑:仇霞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