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网1月22日消息 晨星聚焦《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影响资管和普通投资者的立法建议,表示将ESG因素融入投资流程、为投资者提供低费的绿色基金对欧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言至关重要。另外,晨星还从信息披露、适当性、受托责任三方面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认为核心还是要监管金融机构做好信息披露。
晨星指出《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的发布预示着各国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重点发生了巨大转变,将进一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公平性。近年来,投资者买入可持续基金的热度不减,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现象。但是晨星认为在这之中的一个潜在问题是,可持续基金的热卖可能导致了市场上有部分产品为了吸引资金流入而打着ESG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即所谓的“洗绿”(GreenWashing)。此外,对投资者而言,选择“绿色基金”有时甚至意味着要承担更高的费率或放弃一些高投资回报的机会。故晨星表示如何保证投资者所投资的产品为真正的“绿色基金”是监管机构面临的一大挑战。
面对这一挑战,《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中也完善了很多监管制度。晨星就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修改适当性标准及修改受托责任标准三种方法在引导可持续发展投资上的利弊分别分析,具体而言。
第一,晨星认为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对引导投资具有激励作用。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顾问在进行与可持续投资相关的信披时,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上市公司和发债人所披露的信息,所以上市公司和发债人的信披质量对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顾问进行ESG风险管理以及衡量可持续投资影响力都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显得尤其重要。
另外,晨星还介绍了欧盟在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核心举措:可持续发展分类方案。可持续分类方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识别可持续投资机会的实用工具。但是可持续分类方案的适用范围有限而且欧盟内外的国家均在建立各自的分类体系、标签和标准。
从披露要求来看,ESG产品首先要对其实现投资目标的方法进行介绍,同时提供相应的衡量指标,例如ESG指数或宽基指数等业绩比较基准。此外,ESG产品还需要评估及披露其可持续性风险及可持续因素对其投资收益的潜在负面影响。
第二,晨星表示修改适当性规则这种方法可以促使投资顾问和投资者关注ESG投资。相较于信息披露新规而言,晨星认为适当性规则对资金流向的影响更为直接。如果投资者对可持续投资有一定偏好,资金流入可持续性产品的概率也会增大。
但晨星也指出从实操层面来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知识水平和投资经验等适当性因素都能简单地用线性的方式进行量化,而由于可持续性因素种类繁多,对投资者的可持续性偏好评估难度极大。所以投资顾问更重要的责任应该是提醒投资者投资组合中还存在哪些在ESG方面表现较弱的“棕色”产品,而不仅仅是为投资者选择合适的绿色金融产品。
第三,晨星认为修改受托责任促使基金公司将ESG纳入其投资策略。在晨星看来,对基金公司和投资顾问而言,这项举措既具强制性质,也有实际意义。强制性是指基金公司必须将ESG因素纳入投资流程中,而实际意义是指对于虽然没有考虑ESG因素但确实受ESG因素影响的产品而言,该举措会避免涉及未履行受托责任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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