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炸!债券私募强监管获实锤,私募向公募正规军看齐?

  今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或“私募基金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本月以来,债券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收紧的消息不绝于耳,此次征求意见稿落地后获得实锤。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专门对债券投资私募及产品作出了规定:

  第十六条【债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上述“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等条款也曾出现于4月多家私募产品申请备案时收到的中基协反馈文件之上。另外,禁止结构化发行也是多位私募专业人士此前的共识。

  针对本次《私募基金运作指引》,上海水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卓亮表示,基金业协会加强了对私募债券型基金的监管,对散户参与债券市场提高了门槛,对债券型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集中度也增加了限制。私募债券基金的监管将逐步向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等大机构看齐。债券市场投资也将进一步走向规范。

  另一家北京的私募机构负责人则认为,本次《私募基金运作指引》把对私募产品的要求提高到了准公募的级别。比如,上述“双10%限制”是对公募债基的要求,一般不会出现在私募产品上。单方面限制债券私募不太合理,目前能开银行间户的私募寥寥无几,私募也不能通过货币中介询价。

关键词阅读:债券 私募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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