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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184709名称:基金安久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本次扩募已经中国
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截止2002年4月19日,尚有500万份额基金单位未办理确认手续,请尚未办理确认
手续的投资者尽快到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东城根街南延线营业部三楼办理
相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028-6150229,联系人:魏东。 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
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
自行承担。
    扩募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
        【内容摘要】
    基金名称:安久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安久
    基金规模:200,000,020份基金单位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184709
    配售申购代码:188709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扩募总数量:299,999,980份基金单位
    发起人认购数量:3,000,00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数量:296,999,98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比例:1:1.5
    扩募价格:人民币1.01元/每份基金单位
    权益登记日: 2002年4月23日
    除权基准日: 2002年4月24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期:2002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期:2002年5月8日至5月10日
    基金发起人应认购部分缴款期:2002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主承销商认购余额缴款日:2002年5月13日
    停牌安排:《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刊登日即2002年4月19 日上午停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2年4月18日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
前份额未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
有人自行承担。
    本次扩募全部发起人总计认购3,000,000份基金单位,余下296,999,980 份基金
单位以现有流通基金份额198,000,020为基数,以296,999,980/198,000,020 的计算
方式计算,按1:1. 5 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安久持有人配售;
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
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
他机构投资者认购剩余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基金存续期从1992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0日,本次扩募后 ,基金存续期延长5
年,至2007年8月30日。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四川国信投资基金临时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会《 关于同意四川国信投资基金规范为安久
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56号文)文件批准。
    基金管理人已认真审核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安久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         指《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           指基金安久持有人
    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主承销商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联系人: 徐跃 张蕾
    联系电话:021-58881111-520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8年6月
    财务状况: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  基金管理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冯颖
    联系电话:021-58881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
    (三)基金托管人
    名  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组织形式: 股份制
    注册资本:171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联系电话:021-62751234转2641
    联系人:金玉凤
    (四)  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开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联系电话:021-63756385转617、618
    联系人:沈涛、尹蘅、刘晴、熊蓓、丁蔚
    (五)  分销商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周有道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联系电话:021-54043389转8000
    联系人:袁丁
    (六)财务审计机构以及验资机构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汤云为
    联系电话:021-63070766
    注册会计师:吕秋萍
    (七)法律顾问
    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黄伟民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东路101号汇丰银行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21-68411166
    经办律师:黄伟民、周志峰、徐雪松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本次基金扩募经2000年6月15 日原四川国信投资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56号文件批准。2002年2月
8日至2002年3月7 日的基金安久第一次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决议通过关于“在
扩募方案中引进主承销商包销机制”、“扩大扩募对象中机构投资者的范围”等九
项议案,并已报请了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扩募原因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主要投资于积极应用
新技术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基金规模的扩大有
利于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定的回报。
    
    
五、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扩募发行方案

    (一)扩募数量
    基金安久将由200,000,020份基金单位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本次扩募全部发
起人总计认购3,000,000份基金单位,余下296,999,980 份基金单位以目前流通基金
份额198,000,020份基金单位为基数,按1:1.5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基金安久持有人(发起人除外)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
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 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
数量,则按比例配售;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剩余部分,由承销团包
销。
    (二)扩募价格
    本基金扩募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三)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总份额200,000,020份为基数,按1:1.5的比例, 向基金权
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配售296,999,980份基金单位。
    全部发起人共计认购扩募总份额的1%,即3,000,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
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认购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商业保险公
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剩余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四)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安久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将达5亿份基金单位, 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
动如下:

                                                单位:  份基金单位
    项  目            扩募前      扩募增加额      扩募后       比例
    发起人          2,000,000     3,000,000      5,000,000      1%
    社会公众份额  198,000,020   296,999,980    495,000,000     99%
    总份额        200,000,020   299,999,980    500,000,000    100%

    (五)本基金扩募配售、认购时间安排
    权益登记日:2002年4月23日
    除权基准日:2002年4与月24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期:2002年4月24至4月30日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期:2002年5月8日至5月10日
    基金发起人应认购部分缴款期:2002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主承销商认购余额缴款日:2002年5月13日
    (六)停牌安排
    《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刊登日即2002年4月19日上午停牌。
    
    
七、本次扩募认购办法

    (一) 认购缴款期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期:2002年4月24日至2002年4月30日(期内券商营业日),
逾期未缴款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缴款期:2002年5月8日至2002年5月10日
    发起人认购缴款期:2002年4月24日至2002年4月30日
    主承销商认购余额缴款日:2002年5月13日
    (二) 缴款地点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地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基金安久托管券商
营业网点。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在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缴款。
    (三) 缴款办法
    1、 持有人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帐户卡认购基金。认购时填写“安久配售
"申购单,交易代码:“188709",每份基金单位1.01元, 认购限额为权益登记日收市
后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乘以1.5。
    2、 发起人应认购部分的认购款直接划至托管人安久证券投资基金专户。
    3、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部分的缴款方式。
    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 商业保险公
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为100万份基金单位,申购数量必须为100 万份基
金单位的整倍数。商业保险公司的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10%,即5,000
万份基金单位, 除商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
总份额的3%,即1,500万份基金单位。
    (1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必须填写《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安久要
约表》(见2002年4月19日刊登的《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由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申购保证金付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
于2002年5月10日下午4:00前传真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传真后请来电确认)。
    联系人:沈涛、尹蘅、刘晴、熊蓓、丁蔚
    电话: 021-63756385转617、618
    传真: 021-63756964
    (2)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 100%缴纳保证金,
且保证金须在2002年5月10日下午4:00时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帐号:
06672608150002272)。投资者务必确保资金准时抵达,逾期交纳保证金的申购将视
为无效申购。只有按格式要求填写了认购要约表且申购保证金按时到帐的申购才为
有效申购。
    (3)对于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其交纳的保证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款, 如果
已交纳的保证金多于认购基金所需的资金,其多余部分将在2002年5月10日后返还;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配售价格为1.01元(含0.01元扩募费用), 不
再收取任何手续费。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根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应于本次扩募时总计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
的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0.5%的基金单位, 其余
部分可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上市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1998]29号
文)的要求,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
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
可以参加配售,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  并在基金上市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
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积极应用新技术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
将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决策能力来减少风险。同时也通过分散投资来减少风险。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
    (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④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全面考虑组合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着眼于长期资本增值。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本投资原
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
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
因素包括:每日基金净现金流量;《基金契约》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3)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
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4)风险分析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8、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
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王国卫先生、李玲女士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王国卫先生:现年34岁,硕士学位,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投资银行部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安信和基金安久的基金经理。
    李玲女士:经济学学士,在读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在金华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工作。2000年进入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任交易员,曾担任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现任基金安信、 基金安
久基金经理。
    
    
十、风险揭示

    本次扩募发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发行风险
    本次扩募全部发起人总计认购3,000,000份基金单位,余下296,999,980 份基金
单位以现有流通基金总份额198,000,020份为基数,按1:1.5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安久持有人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
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 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数
量,则按比例配售;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剩余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虽然基金安久作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获得投资者的积极认购, 但由于股市
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不排除承销团包销部分余额的可能。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产业风险
    与市场总体水平相比, 从事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公司的股票可能会有比
较剧烈或无规律的市场波动;在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领域,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
,此类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技术更新速度快, 这些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增
长速度大幅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
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
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 财
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从事现代信息技术开发
和应用的上市公司由于行业背景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
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使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股票
品种的流动性不是很好,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
回。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相关的影响。
    (四)扩募风险
    本基金进行扩募后由于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变化, 基金市场
价格也可能会产生相应波动。
    原基金持有人及在基金上市后至扩募前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将面临按一定比例
配售的压力, 如果未能按要求足额配售,则其利益主要可能会受到如下影响:
    (1) 本次扩募完成后,基金规模将达到5亿元, 而考虑到基金市场中交易的规
模和基金交易价格与其净值关系,基金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2) 如果扩募后基金价格高于向持有人配售的价格, 则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
得未配售部分的收益;
    (3) 如果基金权益登记日收盘价格高于向基金持有人配售价格, 则除权日开
盘价格将低于基金权益日收盘价格,从而给基金持有人已持有部分带来损失。
    (4 )参与扩募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配售价格与持有人配售价格
相同,该价格可能会高于单位基金净资产值,当扩募后基金价格低于配售价格时, 将
发生损失。
    (五)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以“安久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和基金
专用证券帐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
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
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平均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平均价估值;
    2、上市债券成本以不含息价格计价,其估值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平
均价扣除所含利息后的净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计算, 并按债券
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的首次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估值,未上市的增发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
    4、配股估值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平均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
值;
    5、未上市债券成本以不含息价格计价,估值按不含息成本计算, 并按债券面值
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6、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派发的股息红利以除息日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8、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基
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
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并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   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   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 管理人
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
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
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
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
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 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
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 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 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
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 收益经审计后仅公
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
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
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0、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
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I. 基金持有人权力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II. 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I.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提前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的再次扩募与再次续期(基金的首次扩募与首次续期在经过原持有人
大会通过以后,首次扩募与首次续期不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6、 基金的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调低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即可公告。
    如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契约中的部
分条款与上述法律、法律及规定不符的,则基金契约应自行适用上述法律、 法规及
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公告。
    II. 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书面
委托的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III.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 天在《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V.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
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V.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现场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VI. 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VII. 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联系人:徐跃 张蕾
    联系电话:021-58881111-520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3、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4、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6、发展概况: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和[2000]29号文批
准,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二个部门:研究发展部、 基
金投资部、市场业务部、市场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基金核算部、基金注册部、信
息技术部、战略规划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此外, 还设立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门机构。
    公司现有员工100余人,硕士以上学历共有40余人,平均年龄30岁,80%以上具有
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相当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
验,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截至2002年2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共管理基金安信、基金安顺、基
金安瑞、基金安久和华安创新等五只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
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除非
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
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除非基金管理人故
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
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16、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71亿元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联系电话:021-62751234转2641 
    联系人:金玉凤
    1、发展概况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1998 年
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2、财务状况
    截至2000年末,交通银行总资产已达6281.82亿元,境内行实现利润26. 01亿元,
人均利润5.6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和人均利润水平名列国内五大银行前列。
    3、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于1998年6月获准设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部, 主要业务部门包括
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25人。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目前已经担任华安创新、基金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
华及基金兴科、基金科讯、基金科汇、基金久富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
履行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 基金
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
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
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7)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次扩募已经原四川国信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在必要时可再
进行扩募或续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
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转型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
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
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
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违约责任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2年4月17日,单位: 元)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7,299,366.85
    交易保证金:                   5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591,583.51
    应收股利:                      26,510.68
    应收利息:                     375,927.01
    股票投资(市值):            80,966,026.81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85,550,660.39
    债券投资(市值):            33,879,400.00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33,618,767.86
    基金资产总值:             161,638,814.86
    应付管理人报酬:                92,318.59
    应付托管费:                    16,098.07
    应付佣金:                       6,136.83
    卖出回购证券款:            22,300,000.00
    其它应付款:                   500,000.00
    预提费用:                     187,779.62
    负债合计:                  23,102,333.11
    实收基金:                 200,000,020.00
    未分配收益:              -57,139,536.81
    未实现投资收益:           -4,324,001.44
    持有人权益合计:           138,536,481.75
    基金资产净值:             138,536,481.75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0.6927

    注:上述披露的本基金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附注
    1)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2)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当天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当天的
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以发行价计算;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
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未分配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二十四、重要事项提示

    (一)本次扩募基金持人认购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与权益登记日基金单位
净值可能不同,扩募后的单位基金净值将发生变化,其市场价格也会相应调整, 如持
有人放弃认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56号文《  关于同意四川国信投资基
金规范为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十年
(自1992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0日),本次扩募到5亿规模后, 基金的存续期将延
长5年,至2007年8月30日。
    (三)截止2002年4 月19 日,尚有500万份额基金单位未办理确认手续,请尚未
办理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尽快到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东城根街南延线营业部
三楼办理相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028-6150229,联系人:魏东。 在权益登记日
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一切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四川国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
字[2000]28号文)
    (二)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四川国信投资基金规范为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并
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56号文)
    (三)四川国信投资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决议(2000年6月15 日
公告)
    (四)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十)基金安久2002年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决议(2002年3月12日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