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洲:应大力推进基金市场化改革

王连洲(摄影:王浣妤 图片来源:金融界网站)
金融界网站2月28日讯 由金融界主办的首届“影响力·基金年会暨2007BOB基金评选颁奖”28日下午在北京举行。以下为原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巡视员、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演讲。
回顾十年来中国基金业起伏跌荡,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到去年底,基金份额是2万多亿份,资产净额3万亿,基民总数达近千亿,回报投资者的收益总额不下数千亿,十年的时间,中国基金业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过程,这或许使业界感觉到从未有过的满足和欣慰。
但业界并未因此而飘然起来,中国的基金市场仍然是一个风险相伴、很不成熟、急待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新兴市场。中国基金业之所以最近两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诚然与行业的开拓奋进的努力密不可分,但应该说,主要还是得益于中国经济基本面持续走强,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上升,股市亢奋走强,资金流动性充裕,人民币资产价格高升等多种大环境因素的时效支撑和烘托。基金与股市公务的被动局面并没有改观。
基金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诸如管理人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服务理念难以树立起来,基金利益因主题缺位而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投资者与管理者的权、责、利存在着不平衡,部分专业人员受利益的诱惑流动频繁,违反职业道德操守,玷污市场的“老鼠仓”利益输送事件被认为公开秘密,不少吸引投资者为主要考虑的“创新”产品实质上雷同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动摇着基金市场发展的根基或者是影响投资者的信息。
自2007年4季度以来,随着股市大幅度的调整,曾经让业界振奋不已基金“抢购”的火爆场景,因基金业绩的普遍滑落似乎风光难在。有些后进市场的基金投资者多数处于亏损的状态,深感投不逢时。有人担心,鼠年的部分基金在销售不利时,可能会重新出现基金销售的摊派现象,实际上基金摊派的消息已经见诸昨天的报端。
近期与业界有关同志交换看法,一致认为,要冲破影响中国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羁绊,维护和增强基金市场的活力,继续使基金成为公众重要的投资选择,巩固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重要的支撑地位,有必要就深化基金市场化改革,改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并且应该成为当前基金市场着力完成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这主要包括:一、改善基金利益分配机构,推进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的正向联动。这个是一个早在几年前就议论过的问题,但是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在熊市当中基金投资者可能要求较为强烈一些,而在牛市当中,基金管理者又往往感觉到私募基金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具有一定的诱惑性,不管哪种情况,这里都有一个基金当事人权、责、利的诉求平衡问题。应当承认现在按照基金资产净值计提基金管理费的办法,存在着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弊端。这既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认履行责任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更不利于通过优胜劣太的市场平等竞争,提升整个基金业的管理水平,反而有可能大大增加管理人的有意或者是无意损害投资者利益,丧失诚信操守的冲动。因为这种机制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管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会超越自身管理的能力而想法设法一味去争取基金管理规模的扩大,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会过多的考虑和注重基金资产未来的投资效益。无论是基金的拆分、基金的复制,还是不按规定进行基金的分红或者是少分红,都可以在这里探索到根本的初始动因。
科学合理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机构,借鉴私募基金的一些做法,实行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一定方式的正向联动,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完善和健全基金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内控机制,将有效改善专业人才在公募、私募之间因为利益差别过大而出现的频繁流动现象。这对于创造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稳固基金公司的骨干专业队伍,无疑有很大的益处和必要。
二、推动基金管理股权结构多元化、多样化改革,基金公司专业人员的持股权益问题,宜早日纳入仪事日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被认为是按照信托的法律成立的受人投资之托,代人投资理财的受托财产管理机构,其本质是凭借资本为公众提供投资服务的团队,而非一般凭借产业资本,提供物质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基金管理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精干的人才、优良的业绩、诚信的操守、高效的服务。 鉴于基金公司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特质要求,重要的不是由哪个背后的股东建立或者控股这个基金公司,而是由哪些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来支撑这个公司,更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投资者的利益需求。有资料说,有限合伙制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外很多,并且长期实行员工持股。美国富达,家族持股49%,员工持股51%;美国景顺集团,员工持股40%。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多为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国有大企业控股或参股,这在目前传统观念或者是市场环境下,不能说没有一定的客观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内市场的变化,对于这样一个市场应变性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并需提供优质服务的基金管理机构,其股权仅仅允许国内金融企业甚至国外私营企业所持有,难免不是过去传统习惯的一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远远不适应各方面制度都已经发生变化的市场需求,推进基金管理股权多元化、多样化的改革,运用多种方式和办法,对公司员工实施持股权益的激励和约束,对于稳定专业队伍,调动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降低有关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应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当然,实施这一改革,可能还会遇到不少相关的实际问题,因而需要考虑周全、统筹兼顾、稳妥推行。目前有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可能已经在着手大力推动这一工作的进行,并已开始制定相关方案,对此工作进展,业界应当满怀信心,乐观其成。
三、降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门槛,让更多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机构、单位或个人有机会通过市场择优进入基金管理业,将基金公司的这一品牌垄断资源逐步成为市场资源配置、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基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前不久博时基金公司的部分股权,被一证券公司动用63亿多元的天价竞拍走。这使很多人感觉到异乎寻常,这个价格高低与否,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不能否认,基金公司的资产并不高,之所以被卖到了如此的天价,实际上被看中的主要是特许的垄断资源,特别是有专业人员、智力资本逐年累积的几千亿元的基金资产规模,不少人认为这未免不是现有监管模式下出现的景象。很难说是一个市场化的正常价格反映,有人甚至设想过,且不说拿63亿元购买博时基金公司的部分股权(48%),就是拿出其中的40亿、30亿甚至20亿元来招募相关人才,进行有效组织并收到同样的环境关照,就不难再造一个为投资者提供可能更优质服务的全新“博时基金公司。”这当然是旁观者的遐想。但是不管怎么样,基金公司高门槛的计划控制进入制度,对充分利用和配置基金市场资源,促进基金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并不见得有利,对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业更非福音。可以设想,以逐利为本质特性的资本,以如此高昂的成本价格入门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的部分股权,它今后将以怎样收回成本和争取盈利的心态,来琢磨应对这个需要善待的市场和不成熟的基金投资者,应当存在这相当大的想象空间。
四、基金监管应松严并济,该松绑的大力松绑,该从严监管的,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出现监管的空档,对于基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的权益和行为,储如基金经营的机制选择、基金产品的研制发行、基金业务的拓展开发、基金投资机会的把握、基金产品的营销推广等等,就应该该大力松绑,减少具体的干预程度。相反,对于同上市公司、媒体和咨询机构联手,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乱及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和行为,就应当及时出手,依法严管。认真履行职责,该严肃查处的就及时查处。过去,监管层对于某公司个别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披露和处理,曾得到了好评。目前,业内反映比较大的,就是发生并放在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各基金投资交易的原始记录,据说这些都是私密资料,但是却被制作成垄断的商用软件,通过特定的中介机构被收费公开,法定的投资交易平台被如此无限制的商务利用,这违背了各基金对交易原始记录需要安全保护的意愿,也无疑增加了基金运作的社会成本,伤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否属于该管不管的一个例子,市场自由公论,但不管怎样,监管不能出现漏洞和空档,“该管不管”现象应当禁绝。
基金监管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环境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每个国家的证券监管层,都无一例外的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追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是基金管理运作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任何人都不能设想以影响基金利益去达到一定目的或者牟取一定利益的合理性、合法性。监管者需要以警察的身份,依照法定的制度和规则公平、公正地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而不宜既当警察又当事主,混淆角色功能,产生行为的不公。规管者受规管,监管行为应受法律法规约束,不能无限扩张,这是推动基金市场化发展,尤其应当注意和警惕的。
为了基金市场化发展,还应鼓励社会上各种反映公正呼声的力量,参与对于市场主体以及监管自身进行监督。这是规范基金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民主法制社会应有之意。监管需要具有民主、科学和敬业精神、民主不是替民作主。出于规范市场的重大政策、制度和规范,需要集思广益而不是仅仅考虑某些特定人的意见。要维护法律对市场作用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是导致市场怨声鹊起、影响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致因,向来为法制社会所警惕,更为社会主义证券市场所不容。
五、加速基金法的修订,为推进基金的市场化提供法律支撑。现行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确立证券投资基金业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专属地位,扩大和提高基金在社会上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活力,推动我国基金业顺利进入一个架构日趋合理、信息披露及时、公众影响力日益提高的崭新发展阶段,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限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对市场严厉管控的立法思维,现行基金法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严的投资限制,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过于原则的违法惩处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加速基金法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基金法的修订,将为促进基金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提供坚实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保障。可以想象,在未来的基金法中,基金管理的促之形式和股权结构的限制将有望消除;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其基金的投向范围将会扩大;基金管理的进入门槛有望降低,而自主经营的地位和权益将得到进一步尊重;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将得到强化;行政监管将趋规范化、严格化和科学化;对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将趋更为科学和严厉。可以相信,中国的基金业将在市场化的改革中,焕发新的活力,获得新的开拓,迈出更大的发展步伐。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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