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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新规 金手铐变身金项链
2008-7-7 9:15:00

  本报记者:张汉青 实习生:赵晓娟

  

  (摄影记者 新华社记者 周衡义)

  在继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发两个备忘录后,日前,国资委酝酿已久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也终于亮相。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补充通知》对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2/3以上的国企,股权激励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而股权激励收益的“天花板”也有所提高。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新规对股权激励中的一些操作性问题有所细化,使得规定能更好地执行。未来或将有越来越多的其他上市公司据此实施股权激励。

  国企股权激励划定收益上限

  根据《补充通知》的相关内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先决条件。《补充通知》要求上市国企“在达到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还应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董事的数量”。

  同时,《补充通知》对上市国企的业绩考核指标做出新的规定,明确业绩指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其中,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业绩“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成为股权激励的两条硬性指标。

  这一新规还适度调高了激励收益占股票期权的最高比重。其中,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另外,《补充通知》特别强调了“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