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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288002名称:中信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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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5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71号《关于同意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7年5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3月31日。
一、 绪言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82028888
传真:(010)82253396
联系人:杨军智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07号文批准,于2003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股权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开发部、基金运营部、市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产品创新部、集中交易室。公司设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截至2007年5月17日,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管理着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硕士。历任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协理等职务。
黄卫东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先后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组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理。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建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玻璃厂副厂长、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实业管理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一、二部总经理、发展策划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傅强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历任北京市人民银行行员、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综合开发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等职务。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项目经理。
储晓明先生,董事,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科员、主任科员、技改信贷部项目评估处负责人、技改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副处长、固定资产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处长、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中国证监会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司长等职务。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
王国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处长、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等职务。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教授、系副主任,承担教学工作。
郝如玉先生,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系主任、教授等职务。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北京市工商联副会长等职务。
陈颖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办秘书处就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
李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国家投资煤炭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先后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业务经理。
李志文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中国新闻社人事部干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吕涛先生,总经理,英国克拉费尔德大学(Cranfield University)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4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证券处外汇交易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月平女士,督察长,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24年财务从业经历、13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煤炭部财务司主任科员、中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稽核室副主任、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丁楹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自动控制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货币银行专业、中欧国际管理学院EMBA。13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经理介绍
基金经理:郭楷泽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学学士。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已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研发行业研究员,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自2007年4月13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经理:赵航先生,现年37岁,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学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大鹏证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长城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负责管理基金普华。2005年10月加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主要负责辅助本基金基金经理工作。
历任基金经理:
梁丰先生:2005年11月17日至2007年4月12日期间担任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公司目前投资管理委员会共由6人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吕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 丁楹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戴波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王洪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风控委员 王江平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张国强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的运作会面临来自市场、管理、操作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稳健经营,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督察长及总经理,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监督机制。
公司遵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公司特性和规模的健全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互相监督制衡;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风险识别。公司采用以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分析方法来识别和确定风险。自上而下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公司根据总体风险控制的需要,将风险分解到各个部门及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使风险在各个部门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被识别和确认。自下而上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各部门对工作流程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识别,并确认风险可能对其它部门和公司整体造成的影响。
(2)风险评估。公司在风险识别和确认后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量化或非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关键业绩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成因、风险级别、关键控制点以及责任人等,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
3、主要控制制度
公司的各主要业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1)基金投资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投资限制政策等;投资总监是公司投资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对总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内对基金经理再授权;基金经理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2)制定严格的决策流程,集中交易室对基金经理的决定是否违反决策流程,是否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负有审核责任,对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的指令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有责任拒绝执行,同时向投资管理部经理和投资总监汇报;投资总监进行实时监控;研究开发部定期跟踪,并进行风险评价和绩效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经理的决策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检查。
3)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对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分解,交易指令执行根据标准化的模板将决策记录在案并传达给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复核基金经理投资指令无误,再将该指令编制成具体的交易计划,执行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回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及时跟踪和复核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的结果。
4)事先对电脑系统进行设置,使交易员未有交易指令时,无法下达任何买卖委托单;交易员接到经过分解下达的交易指令后,价或量任何一项超过指令的买卖委托单无法发出。通过电脑系统的设置,杜绝出现自卖自买、反向对敲等违规指令。
5)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有权对整个指令执行过程实施实时监控。若发现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可立即中止,并责令其检查改正,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并随时接受监察稽核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
(2)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加公司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经济利益关系,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组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财务收支方面的综合反映、监督、控制和协调及经营成果的计算和分配;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与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负责公司营运资金的调拨并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公司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和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监察稽核部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5层
直销咨询电话:(010)82251898
传 真:(010)82253378
联系人:刘妮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电话:(0755)83195540
传真:(0755)83195061
客服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鲍剑
(3)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客服中心电话:95558
电话:(010)6554425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朱庆玲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淇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108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27
联系人:黄健
(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艳
(9)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5383118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笑鸣
(1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950
传真:025-845798763
联系人:李金龙
(1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108号8-12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 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杨军智
电话: (010)82028888
传真: (010)82553396
客户服务专线: (010)82251898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负责人:张涌涛
电话:(010)65176811
传真:(010)65176801
经办律师:黄伟民、曾宪政
联系人:曾宪政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欣 张小东
联系人:杨振辉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14日证监基金字[2005]171号文《关于同意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543,486,644.15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折算543,486,644.15份基金份额,认购款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为92,393.31元人民币,折算92,393.31份基金份额,以上合计总份额为543,579,037.46基金份额。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自2005年12月22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5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满二年 (含)满二年不满三年
赎回费率 0.5% 0.35% 0.2%
================续上表=========================
持有期限 (含)三年以上
赎回费率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6年9月21日起,本基金正式推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投资者可通过向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符合《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时间
自2006年9月21日起,本计划的申请开始受理,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正常申购业务相同。
3、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在到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金通证券等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根据实际需要,本公司还将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2)已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的投资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指定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1)投资者应按照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与各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 T日)。
(2)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指定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本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应不少于人民币2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7、扣款方式
(1)各代销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顺延到下月再扣,且扣款不累计,只扣一个月的约定金额。
(4)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3期扣款不成功,则本基金的有关代销机构有权视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规则请投资者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8、申购/赎回费率
(1)中信红利精选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 申购费率标准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500元
(2)中信红利精选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赎回费率如下:
一年以内 0.5
(含)满一年不满二年 0.35
(含)满二年不满三年 0.2
(含)三年以上 0
申购、赎回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
每笔定期定额申购分别计算持有期限。
9、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在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1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均可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2、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建投资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山西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中信金通证券的相关营业网点。
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3、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自2005年12月22日起,本业务的申请开始受理,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费用
(1)由中信红利精选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
a、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满二年 (含)满二年不满三年
转换费率 0.5% 0.35% 0.2%
================续上表=========================
持有期限 (含)三年以上
转换费率 0
b、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2)由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的转换: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转换时,每笔转换按照下表收取所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a.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及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转换份额 交易费用
100万以下 0.1%赎回费+1.5%申购费
100万以上(含100万)-200万以下 0.1%赎回费+1.2%申购费
200万以上(含200万)-500万以下 0.1%赎回费+0.8%申购费
500万以上(含500万) 0.1%赎回费+每笔500元申购费
b.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转换份额 交易费用
90天以下 91(含)天-365天
100万以下 1.5% 1.25%
100万以上(含100万)-200万以下 1.2% 0.95%
200万以上(含200万)-500万以下 0.8% 0.55%
500万以上(含500万) 每笔500元 每笔500元
================续上表=========================
转换份额 交易费用
366(含)天-730天 731(含)天以上
100万以下 1% 0
100万以上(含100万)-200万以下 0.7% 0
200万以上(含200万)-500万以下 0.3% 0
500万以上(含500万) 每笔500元 0
(3)在中信红利精选基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之间的转换:
中信红利精选基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之间的份额转换,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满二年 (含)满二年不满三年
转换费率 0.5% 0.35% 0.2%
================续上表=========================
持有期限 (含)三年以上
转换费率 0
(4)转换后的基金份额重新计算持有时间,转换之前的持有时间不累计计算。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红利股,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分红历史、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决策程序
(1)研究部和投资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产品说明和研究结果确定战略配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研究部与投资部基于研究和市场分析提出战术调整建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是否进行。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5)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也包括执行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调整。
(6)根据研究确定备选库、禁止库和限制库,并根据研究确定行业资产配置优化标准。
(7)研究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调整建议,报监察部、投资部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对投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由研究部定期进行投资绩效评估,总结经验,以利改进。
(9)投资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研究、市场、产品、投资、风控决定战略、战术和风险调整。
(10)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红利股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获得股息收入和资本的长期增值。以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的波动范围限制为股票60%~95%、债券0%~35%和短期金融工具5%~40%。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三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不作主动的行业资产配置,为控制个别行业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作相应的行业调整。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品质检验、红利股筛选和盈利增长预测三个立体选股流程,精选出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80%。
1) 品质检验
通过中信股票筛选系统剔除风险股、庄股和流动性差的股票,利用中信财务指标评级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量化筛选,通过体系内表征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状况、资产管理运作效率和企业成长性四类13个量化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初选股票库。
2)红利股筛选
在初选股票库基础上,我们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等特征来确定本基金备选股票库。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 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过去两年内连续分红, 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 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1年内经复权调整的股价)市场排名进入前30%;
? 具有较强的分红意愿:最近一年度股利分配率(分红除以前一年度税后净利润)市场排名进入前30%;
? 具有很好的分红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分红方案。
本备选股票库中也会纳入预期对流通股东有优厚补偿方案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同时对具有投资价值的新股进行申购。
3)盈利增长预测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上市公司,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重点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精英管理团队、出众的竞争优势、较好的盈利增长前景等特征条件,综合研究团队对这些企业未来盈利增长驱动因素的研究判断,建立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
(3)债券组合的构建
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在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全面的宏观、市场和品种的研究分析,在各种定量辅助手段的支持下综合运用利率预测、价值评估、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投资策略,积极主动地预期市场变化,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
(4)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政策调控和资金面的精确把握,结合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动态配置,并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获得短期金融工具的稳定收益同时,为基金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的缓冲。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币工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在确定权证合理价值的基础上,以主动投资为主,结合资产和组合特性,谨慎进行权证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在标的证券价值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利用权证的杠杆性进行趋势投资;
2)利用权证的损失有限性,运用权证作为组合管理工具;
3)运用权证组合技术,构建新的投资回报模式。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4、风险管理和止损止利机制
风险管理贯穿于组合构建、投资监控与绩效评估三个环节。通过对组合风险控制、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流程,保证组合风险分散、基金产品低风险运行。
(1)组合构建风险调整:
通过风险个股剔除和二级资产优化对组合进行风险调整。
(2)投资风险监控:
通过量化VaR等风险指标监控基金组合的总体、个体、边际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以保证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及时修正。同时建立了个股止损止利机制,有效管理股市波动的价格风险。因投资市场的变化,本基金可能修改止损止利机制,以适应最新的投资市场。
(3)绩效评估:
通过业绩评价和绩效分解对组合投资过程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投资经验并及时调整策略。
(四)投资管理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队伍强调结构化和专业化,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
1)投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各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各基金季度投资绩效报告;决定各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小组
由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组成。负责在投资管理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工作。
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并形成报告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相关报告进行行业配置、股票/债券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交易执行小组
负责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也包括执行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 + 2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盈利增长稳定的高股息和连续分红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具,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8)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和(7)—(1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截至2007年3月31日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期末各类资产: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 2,430,931,431.05 84.69
债券 145,300,385.30 5.06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 112,258,266.27 3.91
其他资产 181,829,760.06 6.34
合计: 2,870,319,842.68 100.00
2、截至2007年3月31日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分类 期末市值 占基金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采掘业 105,258,000.00 3.73
C制造业 1,224,101,552.42 43.33
C0食品、饮料 86,105,505.34 3.05
C1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木材、家具 0.00 0.00
C3造纸、印刷 48,762,999.15 1.72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70,335,086.25 2.49
C5电子 138,942,157.18 4.92
C6金属、非金属 590,973,588.34 20.92
C7机械、设备、仪表 216,064,661.30 7.65
C8医药、生物制品 71,154,576.66 2.52
C99其他制造业 1,762,978.20 0.06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00 0.00
E建筑业 0.00 0.00
F交通运输、仓储业 100,897,340.88 3.57
G信息技术业 45,149,680.80 1.60
H批发和零售贸易 104,162,298.24 3.69
I金融、保险业 406,819,920.22 14.40
J房地产业 220,050,991.11 7.79
K社会服务业 102,581,534.00 3.63
L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M综合类 121,910,113.38 4.32
合计 2,430,931,431.05 86.06
3、截至2007年3月31日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 占基金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净值比例%
600036 招商银行 8,300,000.00 144,254,000.00 5.11
000024 招商地产 4,532,061.00 129,616,944.60 4.59
600028 中国石化 10,600,000.00 105,258,000.00 3.73
600022 济南钢铁 9,002,046.00 103,253,467.62 3.66
600000 浦发银行 3,695,354.00 98,739,858.88 3.50
000951 中国重汽 3,207,938.00 97,681,712.10 3.46
600005 武钢股份 10,606,350.00 96,305,658.00 3.41
600675 中华企业 7,004,961.00 90,434,046.51 3.20
000858 五粮液 3,300,326.00 86,105,505.34 3.05
601988 中国银行 15,009,974.00 83,305,355.70 2.95
4、截至2007年3月31日基金按品种分类的债券组合
品种分类 市值(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投资 117,145,996.40 4.15
金融债券投资 0.00 0.00
可转换债投资 1,381,388.90 0.05
央行票据投资 0.00 0.00
企业债券投资 26,773,000.00 0.95
合计 145,300,385.30 5.15
5、截至2007年3月31日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表
债券名称 市值(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0国债⑽ 59,876,673.30 2.12
02国债⒁ 45,562,078.10 1.61
07武钢债 26,773,000.00 0.95
99国债⑸ 11,707,245.00 0.41
韶钢转债 1,381,388.90 0.05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截至2007年3月31日其他资产的构成
资产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交易保证金 25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应收利息 1,490,307.84
应收申购款 70,949,452.22
买入返售证券 109,140,000.00
待摊费用 0.00
合计 181,829,760.06
(4)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本报告期本基金无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权证。
(6)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主动投资权证。
十、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基金净值增长率① 基金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2005.11.17-2005.12.31 0.52% 0.03%
2006.1.1-2006.12.31 139.55% 1.32%
2007.1.1-2007.3.31 25.42% 2.1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2007.3.31 202.02% 1.43%
================续上表=========================
阶段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2005.11.17-2005.12.31 5.79% 0.67%
2006.1.1-2006.12.31 70.55% 1.17%
2007.1.1-2007.3.31 43.33% 2.1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2007.3.31 158.62% 1.35%
================续上表=========================
阶段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5.27% -0.64%
2006.1.1-2006.12.31 69.00% 0.15%
2007.1.1-2007.3.31 -17.91%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2007.3.31 43.40% 0.08%
提示: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十一、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按本金估值,并按本金与所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
2、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未上市的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4、在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
A. 在2006年11月13日前新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场价计算;
B. 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新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5、权证的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场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不估值。从股权分置改革中获赠的权证,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包括配股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6、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扣除应由债券发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未上巿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扣除应由债券发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8、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8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8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 | | |